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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郵 控 - 託 運 條 款 第一條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運送人)辦理小袋 鼠託運業務時適用之,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。 第二條 一、本工對於宅配單上所記載之物品名稱或特別注意事項有疑問時,可經由寄件人同意,與寄件人同時檢查貨件內容 。 二、託運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,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。 第三條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,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: 1.不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。 2.託運人未按規定填寫託運單者。 3.貨件之包裝不適合運送者。 4.運送物品時,託運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。 5.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(含但不限於郵政法)。 6.貨品為下列物品時: (1)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、違禁物品。 (2)本公司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,如下: ◎依貨物性質區分 *現金、支票、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、古董、藝術品、貴金屬等貴重物。 *信用卡、提款卡、標單或類似物品。 *遺骨、牌位、佛像等。 *動物類:狗、貓、小鳥等。 *有毒性物品。 *不能再複製之圖、稿、卡帶、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。 *證件類:諸如准考證、護照、機票類等。 *煙火、油品、瓦斯瓶、稀釋劑等易燃、揮發、腐蝕性物品。 *具有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等之物品。 *其他經本公司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。 ◎依貨物價格區分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壹萬元者。 7.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。 第四條 本公司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,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 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,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。 第五條 託運人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: 1.運送地點為住宅之情況,以管理人、同住者或類此之人。 2.運送地點非前項之情況,以管理人、共事者或類此之人。 第六條 一、 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分或收件人(含第五條之對象)拒絕收受或有其他 理由無法收受時,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託運人在相當期間內對 貨品做處置指示,違者運送人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。 二、 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。 第七條 一、 運送人於運送中得知貨品為第三條之物品時,為防止其運送上之損失,得即刻進 行卸貨處置,其所需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。 二、 任何因前項貨品所致之損害,託運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。 第八條 運送人於下事由造成貨件之遺失、毀損、遲延送達等損失時,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: 1.貨品之缺陷、自然之耗損所致者。 2.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、爆炸、發霉、腐壞、變色、生鏽等諸如此類之事由。 3.同行罷工或同行怠業,社會暴動(亂)及其他事變或遇強盜。 4.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。 5.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。 6.因地震、海嘯、大水、暴風雨、山崩、土石流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。 7.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、拆封、沒收、查封、或交付第三人者。 8.託運人應記載於託運單上之事項記載錯誤,或因託運人、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。 第九條 託運人於交寄貨物時,若未載明貨物品名、性質(諸如易碎、易變質、腐壞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等)者,運送人得依公路法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。但非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 由而致者,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。 第十條 運送人於將貨品交付收件人後,運送人之責任消滅。 第十一條 一、因貨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,運送人按貨品之價值(於發送地之貨品價值,以下 同),於其責任限度額新台幣壹萬元整(以下稱「限度額」)的範圍內賠償之。 二、因貨物遲延送達(係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,但運送人已以『不在聯絡單』 通知者不在此限)者,運送人對託運人發生之損害,則於運費之範圍內賠償之。 三、如有同時發生貨物遺失、毀損、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,運送人亦僅於 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。 四、除上述規定外,運送人對任何間接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。 第十二條 本條款所未規定者,概依運送人營業所所示之託運注意事項辦理,若有未及者,則依 相關法令或習慣處理之。 第十三條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,甲方同意乙方所收送之貨件得委由其它運送機關或業者運 送,乙方仍應依本合約負運送上之責任。 第十四條 乙方須於每日下午五時前至甲方公司收取貨件,並於二日內送達(例假日及天災除外)。 第十五條 甲方同意依以下規定之交付對象之代收人,視同收件人。 1.交付地點為住家,以管理人、同居者等,視同收件人。 2.交付處為上述以外者,以管理人為基準。 第十六條 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之客戶資料、文件內容等,遺失、洩露或交付第三者或以其他 方法使第三者知悉,亦不得為其他侵害甲方權益之行為。於本契約期間屆滿終止後 亦同。